一、申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四十六条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第7号)第十条
(四)辽宁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向辽宁省输入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条件
(一)输入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存栏动物符合动物健康标准。
(二)输出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输出动物符合健康标准或输出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符合健康标准。
3.输出的动物养殖场档案相关记录符合农业部规定。
4.符合其他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条件。
四、申请材料
(一)输入种用和乳用动物: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2.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输入动物免疫记录和检测报告。
4.输入猪、牛、羊等易感动物需提供指定隔离场隔离饲养协议或经过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临时隔离场所合格证材料。
5.输入禽的,需提供输入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临时隔离场所合格证明》。
(二)输入精液、胚胎、种蛋:
1.《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
2.输入和输入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输出精液、胚胎、种蛋的供体免疫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应按规定在动物拟调运前30-60天向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审批,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了解疫情、审查材料决定是否受理,合格的出具《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理由。
(二)申请人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等通过指定通道向辽宁输入种、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
六、办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承办科室
流通监管科。
九、电话及传真
024-24224679。
十、办理地点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号甲)024-24224679。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8:00-17:00)
附件一: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