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号
省畜牧局关于严厉打击全国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电子化作弊的通告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由农业部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辽宁考区共设沈阳、大连、锦州三个考点,考生总人数合计3500余人。
2016年,全省共查实102名采取耳机或橡皮擦式电子化作弊手段的违纪考生,省畜牧局依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农业部第1174号公告)》,全部按“参与有组织作弊”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
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行为入刑定罪。今年,各考点将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追查信号发射、违法传递试题及答案、参与有组织作弊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电子化作弊。
附:作弊有关法律、法规(节选)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2009年3月6日农业部第1174号公告)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
当场发现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农业部决定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