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天是,欢迎您访问本站
最新公告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信息详情
省畜牧局关于严厉打击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电子化作弊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7-09-27 14:06:52   发布人: admin   文章来源: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点击率:3854    自定样式:

第25号

省畜牧局关于严厉打击全国执业兽医资格

考试电子化作弊的通告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是由农业部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全国性考试,辽宁考区共设沈阳、大连、锦州三个考点,考生总人数合计3500余人。

2016年,全省共查实102名采取耳机或橡皮擦式电子化作弊手段的违纪考生,省畜牧局依据《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农业部第1174号公告)》,全部按“参与有组织作弊”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

201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行为入刑定罪。今年,各考点将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配合,重点追查信号发射、违法传递试题及答案、参与有组织作弊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电子化作弊。

附:作弊有关法律、法规(节选)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9月25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节选)

2009年3月6日农业部第1174号公告

第八条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考区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三年不得报名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处理:

(一)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有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

当场发现前款所列行为的,由所在考点兽医主管部门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农业部决定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理。

Copyright © 2012 辽宁动物卫生监督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辽ICP备12000592号-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05路甲 邮箱:lnjdsl@lnah.gov.cn 邮编:11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