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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9 13:56:48   发布人: admin   文章来源: 检疫科   点击率:1787    自定样式: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从事畜禽养殖、收购、屠宰和贮运等的企业和个人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为进一步梳理和明确涉畜产品安全从业者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落实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局组织制定了《辽宁省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辽宁省无公害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辽宁省生鲜乳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各地要充分利用好《规范》服务于监管对象。一是加强《规范》的宣传培训。要逐级开展以《规范》为重点的畜产品安全宣传培训活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小册子、召开座谈会、现场走访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分类别开展《规范》的宣传培训,做到相关生产经营主体《规范》知晓率100%。二是开展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各地要指导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照《XXX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表》开展主体责任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三是开展畜产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在宣传培训和指导的基础上,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总结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开展落实情况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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