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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6-04-07 16:28:58   发布人: admin   文章来源: 流通科   点击率:8217    自定样式:

为严格贯彻《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与管理,切实保障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无疫安全,根据《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评估委员会”)由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关官方兽医组成,负责对输入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风险实施评估。根据工作需要,风险评估委员会成员名录可随时进行调整。

第二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流通监管科,具体负责协调风险评估日常工作。

第三条 风险评估对象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自治区、直辖市)从事动物养殖、动物屠宰加工、动物产品加工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供辽企业)拟向辽宁省输入的经检疫合格的乳用和种用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动物产品(动物性食品原料经过深加工生产的产品及复合肉除外)。

第四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经集体讨论予以确定后,可制定、调整和公布开展风险评估的动物疫病种类。

第五条 每次疫病风险评估工作在风险评估委员会名录中选取3人组成评估小组开展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评估小组通过辽宁省动物卫生信息追溯监管平台进行信息核查及现场核查等方式,按照《辽宁省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评估要素对省外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开展疫病风险评估工作。

第七条 对拟向本省输入用于乳用种用动物或精液、卵、胚胎、种蛋的,评估小组成员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登陆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对风险评估材料、输出地和输入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进行分析、核查,并做出评估结论。

第八条 对拟向本省输入继续饲养非种用、乳用动物的,评估小组成员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登陆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对风险评估材料、输出地和输入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进行分析、核查,并做出评估结论。

第九条 对拟向本省输入动物产品的,由风险评估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和动物防疫活动开展年度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

第十条 对拟向本省输入用于屠宰动物的,输出地相应区域或输入地相应区域发生动物疫情时,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当启动应急评估机制,自收到申请人提交风险评估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评估内容综合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

第十一条 对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的风险评估作出存在风险结论的,应当说明理由。参与评估成员中有人提出存在风险异议的,评估小组应当重新进行讨论、评估,并得出一致结论。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做出风险评估结论,并予以签字(签章)确认。

第十三条 经风险评估合格的,方可受理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对未经风险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不予受理检疫申报。

第十四条 省外输入用于屠宰动物的,当风险评估委员会启动应急评估时,相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监管,督促相关屠宰加工企业做好相关风险评估材料的查验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委员会未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作出风险评估结果或未按照评估要素进行评估,影响省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正常调入的,由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取消相关专家的风险评估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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